孵化器公告
關于申報2016年度"首都科技創新券"的通知
各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
為進一步強化北京作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定位,加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進一步盤活首都優勢科技資源,降低企業創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創新活動,促進小微企業與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之間的產學研用合作,由北京市財政局牽頭與北京市科委共同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券。
主要用于鼓勵本市小微企業及創業團隊充分利用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下屬實驗室、北京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的實驗室及其他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資源開展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由政府發放,小微企業及創業團隊向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購買科研活動時使用,收取創新券的單位持創新券到指定部門兌現。
一、創新券的形式
1、創新券采用網絡認證的模式;
2、每年可多次申領,每張券限額5000元,需按規定使用,每次至少使用1張,最多可使用40張;
3、均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在有效期內未登記科研活動的創新券,逾期自動作廢;
4、在每一個申報周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申請創新券的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
對于首次申請,可獲取并直接使用最高不超過5萬元(10張)的創新券,超出5萬元的部分參照非首次申請的創新券額度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
對于非首次申請,申請的創新券額度可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補貼要求的業務合同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過50%的比例核定;
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過2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過10%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創新券補貼。
二、支持對象、范圍與方式
對象:小微企業和優秀創業團隊。
范圍:對其與指定實驗室圍繞科技創新創業開展的測試檢測、合作研發、委托開發、研發設計、技術解決方案等科研活動給予資助。創新券只支持科技創新創業而開展的科研活動,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納入創新券的支持范圍。
方式:創新券以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方式進行支持。
申請創新券的小微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北京地區注冊,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職正式職工不多于100人,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注冊資金不高于2000萬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2.自申請支持前兩個年度以來(但不要求企業開業時間),除創新券專項資金外,未獲得過任何市財政經費支持;
3.與開展合作的單位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申請創新券的創業團隊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注冊企業;
2.創業項目需具有產品研發及轉化所需的測試或研發工作(不包括僅限創業文本策劃的項目)。
3.對符合創新券發放條件,并在近兩年在省部級以上創業大賽上勝出的前三名創業項目團隊,或在京高等學校創業大賽上勝出的前兩名創業項目團隊,給予優先發放。
4.創業團隊注冊企業后,不得在本年度再次申請創新券。
三、申請與發放流程
1.科方孵化器發布創新券申請通知,組織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進行申報;
2.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登錄"首都科技創新券申報系統",填寫電子版《首都科技創新券申報信息表》,并將相關證明材料掃描后上傳;
3.推薦機構對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網上填寫的申報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報辦公室審核與批準;
4.科方孵化器將創新券發放給通過審查的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其可通過系統查詢取得創新券的額度。
小微企業網上提交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其他證明文件。除以上文件外,同時還可提供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書、現金流量表、計劃使用創新券的科研活動簡介或項目計劃書等有利于自己申請取得創新券的證明材料。
創業團隊網上提交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個人信息文件;
2.該創業團隊獲獎證明文件(在校學生提供學生證首頁及注冊頁掃描件);
其他證明文件。除以上文件外,同時還可提供計劃使用創新券的科研活動的簡介或項目計劃書等有利于自己申請取得創新券的證明材料。
四、使用和兌現流程
1.專業服務機構組織實驗室為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完成計劃使用創新券的科研服務活動后,需及時登記對應的合同內容及金額,并取得申報系統自動生成的唯一標識驗證碼后通過信息系統與合同內容綁定,完成創新券收??;
2.辦公室根據申報情況定期結算,專業服務機構需在規定期限內憑創新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辦公室登記;
3.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創新券兌現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并公示后進行兌換。首次申請的創新券兌現時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業務發生合同額,非首次申請的創新券兌現時按實際面值兌換。